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10068号
案件名称:朱德华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朱德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朱德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对你店进行,发现你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查,你店经营场所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文化路20内1号。自2015年8月20日至2015年9月28日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正在从事餐饮制作,现场未发现已制作加工完成的食品。进一步核实,朱德华自营业以来取得200.00元收入,该案货值金额为241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