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270018号
案件名称:北京大东青云三八席酒楼经营兽药残留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大东青云三八席酒楼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9963205-5
法定代表人:郭建海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24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东店村大东新村45号楼的北京大东青云三八席酒楼进行监督抽检,经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检验样品牛肉检出兽药残留,依据GB 18394-2001、GB/T 5009.11-2003 第一法、GB 5009.12-2010 第一法、GB 5009.15-2014判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