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20309号
案件名称:江涛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江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05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西里39号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3月30日至5月12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西里39号的经营场所开设食堂,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无违法所得, 食品原料34元,货值金额共计3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