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4〕190016号
案件名称:李明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明丹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5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团河路69号商业楼一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面馆自2014年10月24日至2014年12月5日期间,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无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220元,不足一万元。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有:案板1个、铁锅2把,菜刀2把、瓷碗20个。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