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260020号
案件名称:苏国涛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苏国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14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郭瑞(57110083)、王海青(57110122)根据群众举报对苏国涛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大狼垡村兴隆路37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查,苏国涛从2015年7月13 日至 2015年9月14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