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 2015 〕110082号
案件名称:臧嘉男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臧嘉男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9月1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大兴区黄村镇西芦城西大街天富酒楼旁边开设了嘉宏小火锅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发现用于食品加工的工具和设备有:菜刀1把、菜板1张,火锅3个,现场未发现用于食品加工的食材、食品添加剂及成品。期间,你的营业额共计1000元,即货值金额1000元;由于经营亏损,未获利。相关证据: 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整改通知书一份、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经营情况说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当事人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工具清单一份。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