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260019号
案件名称:于雪松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于雪松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9月14日,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郭瑞(57110083)、王海青(57110122)对于雪松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半壁店商业街大馅饺子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经查,于雪松自2015年9月1日至9月14日期间,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200元,不足一万元,即违法所得12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