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90011号
案件名称:李波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2015年4月3日接到投诉举报,4月7日到达举报地点进行检查:李波经营的山西风味美食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制作面条的食品经营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设备及原料:不锈钢桶1个,菜刀1把,碗10个,面粉15kg;现场未发现经过加工的食品。现场检查发现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设备及原料:不锈钢桶1个,菜刀1把,碗10个,面粉15kg,共价值235元;无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