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第120009号
案件名称:朱京旭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朱京旭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9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泰河园一里一区14号商业楼5层的烤鸭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发现当事人用于餐饮服务的工具有案板1个、菜刀2把、炒锅2个、笊篱1个、不锈钢盆2个。并开具了查封(扣押)决定书((京兴)食药监食查扣〔2015〕120004号)。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调查。2015年3月30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2月21日至2015年3月9日,在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泰河园一里一区14号商业楼5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无账目,违法所得3047元,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的规定,属于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