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220025号
案件名称:马成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马成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25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你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众美城9号楼102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对你的生产经营工具铁锅2个、菜刀2把、菜板2个依法进行扣押。经查,自2015年8月20日至2015年8月25日你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货值金额为190元,获违法所得19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9-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