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260011
案件名称:阚大房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阚大房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1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车站村车王南巷3号(北京阚房兴魏餐饮管理服务中心)的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阚大房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查,阚大房自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11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总额约人民币1000元,不足一万元,期间由于经营时间较短,基本上没有生意,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为止该店营业收入共计人民币1000元。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有:案板1个,菜刀2把,铁制炒锅1个。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