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 2015 〕110087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大兴区汇联汽车驾驶学校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大兴区汇联汽车驾驶学校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3765068-1
法定代表人:董晓波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7日,大兴区食药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清源西路芦城体育运动技术学校东侧200米路南的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用于食品加工的工具和设备有:菜刀2把、菜板1张、菜盘15个;现场未发现用于食品加工的食材、食品添加剂及成品。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17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内设立职工食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期间,当事人共进货6188元,即货值金额6188元。当事人知道违法行为后,在被检查的当日就主动关闭了食堂,改为由送餐公司送餐。相关证据: 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进货情况说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当事人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工具清单一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