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90026号
案件名称:常玉青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常玉青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东马坊村二组北菜园西七条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上述地点以“锦绣农庄”的名义对外从事烧烤的食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京海)食药监食责改〔2015〕390019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同年5月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上述地点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利用雪花牌冷冻箱1台,雪菱牌展示柜1台,Marupin牌冷柜1台,元宝牌大豆油3桶,不锈钢托盘400个,铁制普通烧烤炉6个,菜刀2把,肉串1600串,可口可乐6桶,雪碧6桶,仍然在从事烧烤的食品经营活动。截止到2015年5月6日,当事人从事上述经营活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等许可手续。当事人自述:其于2015年3月25日开始从事烧烤的食品经营活动,截止到5月6日:其经营烧烤的经营所得共计5000元,经营所得未缴纳税款且对于经营情况未做任何账目记录。上述食品原料、半成品及成品购进时未索取票据,货值金额3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