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行罚[2015]11-01号
案件名称:北京泰和兴朋商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北京泰和兴朋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279453-4
法定代表人:李超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北京泰和兴朋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持有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P1101111310058065,负责人:李超,地址: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经营范围:零售(预包装食品)。该店现场正在经营的圣元优博TM较大婴儿配方奶粉(规格:200g/盒、生产日期:20140819、保质期:18个月、生产厂家: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3盒和雀巢?能恩3幼儿配方奶粉(规格:400g/盒、生产日期:20140621、保质期:2年、生产厂家:双城雀巢有限公司)2盒,以上食品均为乳制品。该企业持有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不包含乳制品。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食品予以查封扣押。该企业经理王慧确认该店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进一步核实,北京泰和兴朋商贸有限公司企业法人是李超,经营地址为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身份证号码:110105198201131816,住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文化路24号楼104号。该企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货值金额720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