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50071
案件名称:吴晓鹏未取得餐饮服务许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吴晓鹏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丰台区东铁匠营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2015年7月22日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刘家窑地铁站旁包子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吴晓鹏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在上述地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锅2口。现场检查该店面积约为10平米。未发现食品及食品半成品。经调查核实,2015年6月24日至2015年7月2日,吴晓鹏经营的包子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100元、违法所得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