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50033
案件名称:孙继山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孙继山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丰台区东铁匠营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日常检查发现孙继山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执法人员于2015年4月9日对孙继山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在北京市丰台区政馨园三区12号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及碗10个。现场检查该店面积约为50平米。未发现食品及食品半成品。经调查核实,2015年3月16日至2015年4月9日,孙继山经营的香河肉饼饭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你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你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