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50070
案件名称:姜全胜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姜全胜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27日,北京市丰台区东铁匠营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定安东里11号商业楼北侧小吃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姜全胜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在上述地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刀2把、杯子4个。现场检查该店面积约为38平米。未发现食品及食品半成品。经调查核实,2015年6月18日至2015年7月27日,姜全胜经营的小吃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1000元、违法所得500。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