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 2014 〕100003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美家廉乐超市有限公司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美家廉乐超市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吕海鹏
主要违法事实:本机关于2014年8月26日对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南小街8号楼地下一层的北京市美家廉乐超市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用具和原料:炒菜锅2个、菜刀1把、盆4个、餐盘15个、散装食用油400克、散装盐150克。已经加工完炒菜4种(炒菜花2KG,土豆丝1.5KG,烧茄子1KG,西红柿鸡蛋2KG等);已经加工好的(面条3KG,饺子和炒饼各2.5KG等)。经查2014年8月9日至2014年8月26日期间该店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4-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