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 135号
案件名称:魏少博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魏少博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魏少博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自2015年05月11日至2015年05月20日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一区1号楼4单元101经营杨国文麻辣烫。当事人魏少博自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05月11日至05月20日营业期间违法所得为人民币叁佰元整(3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叁佰壹拾五元整(31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