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10043号
案件名称:刘学生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刘学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学生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25日,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举报,举报称“密云县城关镇东鱼市口胡同9号楼7-16的无名店铺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饺子、豆浆和包子,要求查处”。2015年6月26日,执法人员对该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刘学生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制售包子、饺子。现场对刘学生用于违法经营的原料:面粉12.5Kg、油2.5升进行了扣押。当日对负责人刘学生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当事人从2015年6月24日至2015年6月26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法所得120元,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245元。所经营的食品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主动中止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