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40177号
案件名称:北京火龙凤烧烤店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火龙凤烧烤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7604173447
法定代表人:石秀峰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羊肉(购进日期为5月8日)进行了抽样检查。经检测,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羊肉中检出了不得检出的莱克多巴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35号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2015年9月15日,我局收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o.221500000671)。2015年9月1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单位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上述批次的羊肉,并将上述不合格批次羊肉的检验报告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对这份检验报告的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2015年10月16日,经批准,该案正式立案。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羊肉共11斤,其中1.5斤被采样人员以每斤24元的价格买走(采样费36元),其余的9.5斤用来制作销售,销售收入共计2200元。因此,当事人涉案产品羊肉的货值金额2236元,销售该批次羊肉的违法所得为2236元。上述违法行为有现场笔录、采样凭证、检测报告及当事人的情况说明等证据来证明。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1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