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20017号
案件名称:于洋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于洋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于洋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21日,执法人员接市局投诉中心转来举报登记单,举报当事人于洋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南街紫御国际52号楼底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牛肉拉面的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于2015年1月22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牛肉拉面的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及对当事人经营牛肉拉面的工具予以扣押(详见(京石)食药监食查扣〔2015〕120017号《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