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10035号
案件名称:胡习正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胡习正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胡习正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7日,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县旧密顺路东侧的重庆琴林嫂家常菜小吃店进行检查,发现胡习正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现场制售家常菜、盖饭、炒饼等活动。2015年4月8日,案件承办人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和取证。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15年4月4日起在北京市密云县旧密顺路东侧的平房从事餐饮服务,制作家常菜、盖饭、炒饼等活动,至2015年4月7日止该店违法经营额240元, 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店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锅2口、刀1把和违法制售食品的原料胡萝卜条7斤进行强行扣押,以上扣押经营工具价值60元、经营原料价值42元。本案货值金额282元,违法所得24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