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218号
案件名称:钱志波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钱志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钱志波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5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物流园“苏宁易购”三期工程食堂检查时,发现钱志波自2015年4月15日至2015年5月5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货值金额1600元,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