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 食 罚〔2014〕210007号
案件名称:高永耕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高永耕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07月08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丰台区杜家坎南路1号现场检查发现高永耕经营的河间驴肉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面积约56平方米,内设9张餐桌,操作间约15平方米,现场有1名工作人员正在从事食品加工活动;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有炒锅1个,面粉10公斤;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经调查核实,该当事人自2014年05月20日至2014年07月08日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根据当事人自述,由于没有管理经验,因此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违法经营期间取得营业性收入有1000元;违法经营期间的食品货值金额有115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