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70007号
案件名称:詹浩奕(北京维拉小孩双语幼儿园)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詹浩奕(北京维拉小孩双语幼儿园)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 经调查,当事人在未经许可,于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1月20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五里桥一街1号院非中心18号楼二层的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合计价值人民币6.8元,未发现收入票据,期间违法所得3000元,无待售的食品成品、食品半成品及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为3006.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