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 2015 〕115023号
案件名称:吉文华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吉文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8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市西城区裕中西里34号楼底商吉文华经营的凉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制售凉皮。现场发现食品原料:凉皮 20斤、黄瓜12斤以及工具、设备:餐盆2个。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6月10日至6月18日在北京市西城区裕中西里34号楼底商,在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制售凉皮现场发现食品原料:凉皮 20斤、黄瓜12斤以及工具、设备:餐盆2个。经查证:凉皮5元/斤、黄瓜2元/斤,食品原料价值124元。违法所得为500元,货值金额为624元。其中易腐败变质的食品原料凉皮 20斤、黄瓜12斤,经当事人同意,我局已先行销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3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