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90013号
案件名称:卫霞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卫霞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东小营路口东侧的一间平房(无门牌号码)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上述地点以“山西面食馆”的名义采用制售形式对外从事中餐的食品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仅发现当事人用于食品经营活动的工具及原料:炒锅1个、金沙河饺子用小麦粉1袋、绿宝大豆油1瓶,未发现当事人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经营账目记录。截止到2015年2月12日,当事人从事上述经营活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等许可手续。其于2015年1月25日开始从事制售中餐的食品经营活动,截止到2月10日,其经营所得共计1000元,金沙河饺子用小麦粉的购进价格是10元/袋,绿宝大豆油的购进价格是15元/瓶,经营所得未缴纳税款且对于经营情况未做任何账目记录。按当事人自述,故本案的货值金额为102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