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第120015号
案件名称:林亚森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林亚森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31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在当事人经营的驴肉火烧店就餐后,出现头晕、呼吸不畅、恶心的情况,2015年8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小康家园小区东侧底商的老河间驴肉火烧店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发现当事人用于餐饮服务的设备有铁盆1个、面粉20斤、菜刀1把、香菜半斤、辣椒1斤、驴肉1斤,并开具了查封(扣押)决定书((京兴)食药监食查扣[2015]120000号)。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15年8月8日立案调查。2015年8月10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8月4日至2015年8月7日,在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小康家园小区东侧底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无账目,违法所得共计300元,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的规定,属于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