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10004号
案件名称:卞广平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卞广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卞广平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29日,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县旧密顺路东侧的平房进行检查时,发现卞广平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现场制售大饼、面条活动。我执法人员当场对经营工具刀1把、托盘4个、食品原材料食用油1桶进行扣押。2014年12月30日,案件承办人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和取证。经查:当事人从2014年12月20日起在北京市密云县旧密顺路东侧的平房从事现场制售大饼、面条活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至2014年12月29日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30元整,执法人员当场扣押经营工具刀1把、托盘4个、食品原材料食用油1桶。本案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300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