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166号
案件名称:杜春晖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杜春晖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当事人于2015年5月7日至被检查的2015年6月19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在违法经营期间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302元,违法所得300元。综上,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故存在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