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90101-14号
案件名称:吴国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吴国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4年9月8日至2014年9月23日,当事人在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甲1号设立“晋贤居饭馆”,经营面积为93平米,并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肉类、蔬菜、面粉、油等食品原材料及餐盘、小碗、锅、菜刀等工具,从事山西面食制售餐饮服务活动。经营期间,当事人未建立采购进货记录,也未留存相关采购及结算票据。至2014年9月23日,当事人从事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原材料已使用完毕、无库存,未使用食品添加剂。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2000元,获得违法所得2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