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180013号
案件名称:北京中煤机械装备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中煤机械装备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121191-5
法定代表人:彭亮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6月29日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登记表》(编号:【电】S2015063501(492)),举报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92号的北京中煤机械装备公司食堂内有老鼠,做菜使用的材料没有密封。 2015年6月29日,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被举报地点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被举报单位北京中煤机械装备公司食堂内有老鼠出现,但发现被举报单位北京中煤机械装备公司无餐饮服务许可证设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随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并对现场发现的食品原料、生产工用具等进行扣押,向该店下达《扣押决定书》。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