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230003号
案件名称:郭瑞芹未获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现场制售熟肉制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郭瑞芹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郭瑞芹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4日,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现场有已煮好的3个猪头,当事人称是用于制作猪头肉,现场销售给顾客食用。当事人经营场所存在现场制售熟肉制品的行为,且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许可证。经查,当事人是从2015年5月1日开始未取得许可而从事现场制售熟肉制品的经营活动的,截止到2015年8月4日,总共加工制作了7个猪头和1个猪肘子,除了已被查封扣押的3个猪头外,其余的都已现场销售给了顾客。现场制售熟肉制品所用的7个生猪头和1个生猪肘子是从华远市场购进的,生猪头是6元每斤,7个生猪头总计35斤(已被查封扣押的3个猪头购进时的生猪头的重量是15斤),进货款210元,现场制售的猪头肉对外销售的价格是18元每斤,除了已被查封扣押的3个猪头,其余的4个生猪头加工制作成熟的猪头肉合计8斤,销货款144元;生猪肘子是12元每斤,1个生猪肘子总计1.5斤,进货款18元,现场制售的熟的猪肘子对外销售的价格是24元每斤,1个生猪肘子加工制作成熟的猪肘子合计1斤,销货款24元;以上合计进货款228元,合计销货款168元,除了已被查封扣押的3个猪头的进货款90元外,获利30元。当事人违法加工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合计258元,违法所得3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