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290002号
案件名称:北京信德基业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信德基业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曹琳英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6日9时35分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县大城子镇聂家峪村一组东沟村东50米的北京信德基业牧业发展有限公司食堂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食堂内有一名员工正在现场制做职工餐,检查时部门经理席维云始终在场,其不能出示该职工食堂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当事人涉嫌存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对其涉嫌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花生油1桶,面粉1袋,及涉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盆2个采取了强制扣押措施。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