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200004号
案件名称:翁良春(北京旺皖春小吃店)未将餐具、饮具按照要求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案
当事人名称:翁良春(北京旺皖春小吃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翁良春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5日,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县穆家峪镇新农村建存停车场内南侧1号翁良春经营的北京旺皖春小吃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供消费者使用的餐饮具未存放在密闭碗柜内或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执法人员现场给予了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制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15年4月17日,执法人员对北京旺皖春小吃店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仍存在供消费者使用的餐饮具未按要求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的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6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0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