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200003 号
案件名称:王小苹(北京晓苹酒家)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王小苹(北京晓苹酒家)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苹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4日,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王小苹经营的北京晓苹酒家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操作间货架上放有港泰金杯鱼露一瓶,已开封,剩余二分之一,生产商:汕头市澄海区金桐调味食品厂,生产日期:2013.07.26,保质期: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净含量:750ml。2015年3月25日对王小苹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3年8月3日从北京金盛成源兴调料商行购进1瓶港泰金杯鱼露,每瓶进价8元,2015年1月26日之后没有使用过该产品,无违法所得,剩余二分之一瓶港泰金杯鱼露货值金额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