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153号
案件名称:张熊英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熊英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张熊英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于2015年4月7日至2015年4月27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三旗村401号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沙县小吃饭店。经查,自2015年4月7日至2015年4月27日其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02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