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210010号
案件名称:北京新月阳饭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新月阳饭庄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高红梅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行政执法证后,对北京新月阳饭店进行监督检查。经查,现场发现该饭店有工作人员正在从事餐饮服务,现场有灶台1个、案板1个、菜刀1把。经该饭店负责人高红梅确认自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8月1日一直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当日立案。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