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60005
案件名称:曹向辉(北京曹向辉快餐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曹向辉(北京曹向辉快餐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北京曹向辉快餐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操作间内存放有待用的天津市静海县长虹(原永生源)调味品厂生产的“华欣”牌芥末油(生产日期:2014年4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50ml)1瓶;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违法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2元,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