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10033号
案件名称:北京潇儒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潇儒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郭潇儒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4月02日,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县百世城商业街甲3幢102号的北京潇儒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食品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放有无标签的预包装麻团13盒,正准备对外出售。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上述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进行强制扣押措施,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麻团)。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2月1日,从“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处购进麻团1箱,每箱10盒,每盒500g,购货款共计120元。购进后当事人将外包装去除,拆成20小盒,以每小盒10元对外零售。从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4月2日,共计零售7小盒,获利28元。上述食品货值金额共计200元,违法所得2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