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40170号
案件名称:李胜凯(北京味奇火锅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李胜凯(北京味奇火锅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7604203591
法定代表人:李胜凯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从2015年8月27日至2015年8月31日,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4号楼-1041-B1004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火锅的经营活动。期间获得违法经营额2781元,违法所得2781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当事人销售小票、现场检查笔录等为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