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210006号
案件名称:谢福生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谢福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谢福生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行政执法证后,对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大紫草坞村的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与2015年5月20日至2015年6月1日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将用于违法加工制作的经营工具菜刀1把、案板一个予以扣押。进一步核实,当事人在违法经营期间无违法所得,我局于2015年6月1日立案。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