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10023号
案件名称:王随燕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随燕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随燕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3日,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县旧密顺路东侧的平房进行检查时,发现王随燕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现场制售羊汤、炒饼活动。2015年3月26日,案件承办人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和取证。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15年3月19日起在北京市密云县旧密顺路东侧的平房从事现场制售羊汤、烧饼活动,至2015年3月23日止该店经营额为230元。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店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刀和原料刀1把、锅1个、半桶“鲁花压榨玉米油”进行强行扣押,以上扣押经营工具价值60元、经营原料价值44.5元。本案货值金额274.5元,违法所得23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