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10034号
案件名称:王恒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恒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恒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3日,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县旧密顺路东侧牌匾为“山西特色面食小吃店”进行检查,发现负责人王恒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15年4月11日起在北京市密云县旧密顺路东侧的平房从事餐饮服务,制作面条、饺子等活动,至2015年4月13日止该店违法经营额68元, 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店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和原料塑料盆1个、勺子2个、面团5斤进行强行扣押,以上扣押经营工具价值20元、扣押经营原料价值10元。本案货值金额78元,违法所得6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