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108号
案件名称:北京普济仁堂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活力参茶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普济仁堂贸易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2015214596
法定代表人:王淑影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24日、12月29日,我局接到2起举报信件,内容均是举报北京普济仁堂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活力参茶的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QS341614020190、生产日期2014-10-17,该产品存在严重违法行为:1.配料表含人参,卫生部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批准五年以下人工种植的人参为新资源食品,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第17号)从中得知,能够添加到普通食品的人参,应该是人工种植人参,但被举报人所销售的“活力参茶”配料表为人参,并没有标注为人工种植。2.国家卫计委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作为新资源食品管理(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该公告明确要求在食品标签标注不适宜人群(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和每日食用限量,但被举报产品未标注不适应人群同时也未标注每日食用限量。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购物发票复印件及调取的该公司销售利润说明,活力参茶产品的含税价格是每盒199元,单盒利润为46.45元,共销售了24盒,该公司销售活力参茶的利润合计1114.8元。根据该公司提供了缴税说明和举报人提供的发票复印件,根据税法规定下月月初缴纳上月税款,该公司对已售出产品按国家税率单价金额的17%缴纳了税款,其他未销售的产品尚未缴纳税款,每盒的税额是28.91元,缴纳税额为28.91元/盒×24盒=693.84元。执法人员确定此案的违法所得为1114.8元-693.84元=420.96元,151盒活力参茶产品总的货值金额为199元/盒×151盒=30049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