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4〕090182号
案件名称:王登国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登国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013年8月26日,当事人租赁了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60号经营面积为40平方米的场所,2014年10月1日,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场所设立了“小胖包子铺”,利用菜刀、案板、不锈钢盆、大锅、碗等工具设备和面粉、蔬菜、肉类、油类等食品原材料从事包子加工制售餐饮服务活动。经营期间,当事人未保留进货及结算票据,食品现点现做,未使用食品添加剂,至2014年10月11日,当事人共获得营业收入532元,采购的食品原材料蔬菜、肉类已全部使用,面粉及油类赠予他人,均无库存。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共计532元,违法所得53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