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10045号
案件名称:北京大吉大利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大吉大利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非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3日,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县富民新区3号楼08号的北京大吉大利餐饮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对当事人经营的由北京莹宝莱调料商店采购的黄花菜1.5Kg,送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2015年6月17日,我局收到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检验报告编号):GZAYRMZA70862823,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检测结果1.47g/kg,标准值≦0.2g/kg,依据GB2760-2011,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 “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2015年6月18日经对当事人刘非进行调查,当事人共购进黄花菜1.5Kg,经调查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人民币90元,无违法所得。所经营的食品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主动中止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