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10037号
案件名称:王英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英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英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14日,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县旧密顺路东侧的兴百乐快餐店进行检查,发现负责人王英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现场制售炸糕、炒饼等活动。2015年5月15日,案件承办人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和取证。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15年5月10日起在北京市密云县旧密顺路东侧的平房从事餐饮服务,制作炸糕、炒饼等活动,至2015年5月14日止该店违法经营额270元,,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店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盘子1个和违法制售食品烧饼7个、炸糕3个进行强行扣押,以上扣押经营工具价值2元、扣押原料价值13.5元。本案货值金额283.5元,违法所得27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