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81097号
案件名称:蔡玉娥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蔡玉娥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姚家园北二路路北1269号姚家园东方远大农副市场08号的沙县小吃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蔡玉娥于被检查地址由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6日止,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对操作间内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工具进行扣押。经查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违法所得100元,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合计金额220元。故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金额32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02


